一、偷税罪的构成
(一)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偷税罪的构成及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一、偷税罪的构成
(一)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偷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偷税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偷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四)偷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
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对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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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