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一是按照权利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到的实际上的损失来确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了之后。权利人因这一行为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数量,再乘以每一件产品可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为标准。
二是按照侵权一方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通过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式,通常为侵权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销售了的总数,乘上每一件侵权的额产品能够获得的合理利润。
三是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参考标准。如果说侵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或是被侵权人所遭受到的损失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存在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用来参照的,法院的一方可以根据其类别、情节、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参考其专利许可使用费,再乘以一到三倍来作为赔偿的金额。
四是按照法定的赔偿金来进行赔偿。如果说被侵权的一方并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一项,或者是其设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显然不合理话,法院方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其赔偿金一般都在五千元人民币到三十万人民币之间,最高一般不能超过五十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