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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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 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事前约定。在同居期间借款前双方约定了还款的主体、范围、义务或一方将债务揽在身上、避免与对方产生关系。
2、一方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不知道与其同居的一方信息。例如,张三为了做生意向李四借款三万元,李四因为是朋友所以借款,借款时并不知道对方其实是用于其同居女友身上,那么此时李四不能要求张三的同居女友还款。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要求共同偿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最主要的原因是该债务是用于同居生活,因此如果未经同意便私下借款,并该笔欠款不是用于情侣的同居生活,那么另一方无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