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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8-03-12 10:43:24 浏览:0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的情况很普遍。同居期间以一方的名义买房,双方一个承担房屋的月供,一个承担两人的生活开支。当双方分手的时候房屋所有权是否需要分割,如何分割成了问题。那么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婚假工资如何计算,婚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下面请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房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案例

  【案情】

  女青年姜晓雯和男青年郑凌波(均为化名)都是出来打拼。三年前,两人相识、相知并且相爱,不久同居。2007年末的一天,他们租住房屋的房东表示欲将这套出租房出售,于是姜晓雯和郑凌波商议出资买下了这套房子。但是变更后的房产证上仅登记着郑凌波一人的姓名。

  随着时间推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两人开始发生经常性争执。2010年11月的一天,在又一次的争吵过后,郑凌波甩门而去,没再回来。2010年12月,姜晓雯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郑凌波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晓雯从自己购买的房屋中迁出。开庭时姜晓雯向主审法官表示,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郑凌波一人的姓名,但是自己也为购买该房出资,是该房屋的共同权利人,故自己有权使用系争房屋。由于房屋确权与房屋迁让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法律关系,主审法官便指导姜晓雯进行确权诉讼。

  【法院判决】

  此后姜晓雯即将郑凌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郑凌波在法庭上辩称,系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因此产证仅登记了自己一人的姓名。如姜晓雯也曾出资,按理姜晓雯的姓名也应登记在产权人之列,从登记的实际状况来看,也能证明姜晓雯在购房时并未出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审法官要求姜晓雯出示曾经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的证据。然而,姜晓雯陈述由于当时自己工作不久,并没有什么存款,买房子的钱都是父母和亲戚为自己凑的,以现金形式交给自己,然后自己再拿着这些现金与郑凌波一起交给房东。因为当时两人正处在热恋期,所以房产登记在郑凌波一人名下姜晓雯并未感觉不妥。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晓雯称曾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从能够查明的事实看,系争房屋购买于两人同居期间,但登记在郑凌波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郑凌波一人的财产。据此,姜晓雯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其与郑凌波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两人均未上诉。而之前与本案有关联的房屋迁让一案,也以姜晓雯败诉告终。

  这些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来专业的的大律师网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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