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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包装出现不正当竞争,有法律制约吗?

发布时间:2018-03-30 17:29:48 浏览: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混淆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包装是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现代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绝大部分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只有经过包装,商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物流包装出现不正当竞争,有法律制约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禁止经营者利用外包装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商业混淆行为)问题的规定上。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从事上述混淆行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混淆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21条则对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物流包装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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