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30 17:28:17 浏览:0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具体又包括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包装是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现代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绝大部分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只有经过包装,商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证。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定。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包装环节中所涉及的最主要的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权,实际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通常印刷在包装特别是销售包装上,成为包装的一部分,商标所有人对此商标享有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流服务主体在进行包装作业时要特别注意不要侵害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行为都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针对上述行为,包装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包装过程中商标侵权的风险。例如不得擅自制造或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对于委托印制的包装,应严格审查委托方对于委托印制的包装上的商标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对于他人交付运输、仓储、配送等的货物,也应适当审查其包装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否则物流服务主体将可能因他人使用的侵权商标而遭受货物被查封、扣押等的风险。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具体又包括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又常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种类较多,与包装相关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的行为。在包装上,常会印刷上一些文字或图案,而这些文字或图案如果是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包装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又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将这些文字或图案用于商品包装,不论其是为自己制作包装还是为他人制作。

  当然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但行为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包装法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