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包装条款的约定应当是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为前提的,对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即使合同约定也不得将其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可以对物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具体作出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采用通用方式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包装是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现代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绝大部分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只有经过包装,商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证。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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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所涉及的合同规定。
物流服务主体通常都是在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上为物流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在包装环节中也不例外。
就包装而言,物流服务主体一般与他人订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包含包装服务在内的综合性的物流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而为他人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包装服务。
此外,由于包装问题贯穿于物流的全过程,因此,包装中涉及合同法律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物流服务主体所订立的其他物流环节(如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的各类合同中通常都包含包装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可以对物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具体作出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采用通用方式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例如,《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包装条款的约定应当是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为前提的,对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即使合同约定也不得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专门的包装法,也没有专门的物流法对包装进行集中的法律规范,与包装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分散的形态分布于各个相关法律规范中。
我国的包装法律不仅分散于各类技术性规范中,还广泛分布于《合同法》、《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分散性特点极为明显。
以上就是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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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