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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09 09:33:37 浏览:0
  2017年4月7日,南京某照明器材厂(甲方)要托运一批照明器材到郑州,向南京港提出运输要求,并提交“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南京港(乙方)接受承运,于4月10日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一式四联,分别交有关部门。4月14日,托运人将货物20箱器材交给承运人南京港装运上船。4月20日,货物到达武汉港,转由铁路部门换装承运后到达目的地。4月21日,货物到达郑州后,收货人到车站验货,发现短少5箱,且一箱包装物已散。收货人认为货票不符,拒绝接收,并向车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原因并赔偿损失。

2019年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案例

  多式联运,是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多环节、多区段完成相互衔接的连贯货物运输的方式,为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具有托运手续方便、货物在途时间短、车船周转快等优点。多式联运能够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合理组织各环节、各区段运输,是物流中最理想的运输方式。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19年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案例。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由接管地运至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其特点如下:

  (1)多式联运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传统运输方式下,涉及多程运输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要与多个承运人签订合同,并由多个承运人进行运输,极为烦琐且风险高。而在多式联运,托运人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由该经营人一人总体负责运输,承担承运人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涉及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合同,之所以谓之为“多式”,即因为其包含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

  (3)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统一性。整个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只需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签发一份运单,支付一个全程运费。多式联运合同的各个区段之间相互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案例

  2017年4月7日,南京某照明器材厂(甲方)要托运一批照明器材到郑州,向南京港提出运输要求,并提交“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南京港(乙方)接受承运,于4月10日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一式四联,分别交有关部门。

  4月14日,托运人将货物20箱器材交给承运人南京港装运上船。4月20日,货物到达武汉港,转由铁路部门换装承运后到达目的地。4月21日,货物到达郑州后,收货人到车站验货,发现短少5箱,且一箱包装物已散。收货人认为货票不符,拒绝接收,并向车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原因并赔偿损失。

  车站表示,货物的灭失和毁损尚不知发生在哪个区段,不应由铁路部门负责赔偿。经过鉴定,仍无法确认货物的灭失、毁损的发生区段。

  托运人向法院起诉铁路局,要求赔偿损失。

  二、分析

  本案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问题。

  三、判决

  南京港在与原告(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之后,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南京港不能提供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有不适合运输的情况,因而,推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南京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19年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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