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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双方义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30 17:19:55 浏览:0
  托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与合同约定的品类、数量等相同的货物,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应当填写多式联运单据的基本内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由其他人作为收货人的,托运人应当保证收货人依约受领货物。《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合同中处于唯一承运人的地位。一般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受。
  多式联运,是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多环节、多区段完成相互衔接的连贯货物运输的方式,为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具有托运手续方便、货物在途时间短、车船周转快等优点。多式联运能够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合理组织各环节、各区段运输,是物流中最理想的运输方式。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的双方义务是什么?

  一、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所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所承担的义务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

  托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与合同约定的品类、数量等相同的货物,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

  (2)填写多式联运单据。

  托运人应当填写多式联运单据的基本内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3)按照货物运输的要求妥善地包装货物。

  (4)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

  托运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由其他人作为收货人的,托运人应当保证收货人依约受领货物。

  (5)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运输费用。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合同中处于唯一承运人的地位。一般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受。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主要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输工具。

  承运人应当提供适合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运输特殊货物的还应符合货物性质。

  (2)按照规定的运到期间,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3)在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内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约定缴付了各项费用后,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的,承运人有留置权。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其自身的特殊性

  具体包括:

  (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运输保管的货物应当承担责任的期间。

  依照《海商法》第103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处于类似承运人的地位,其应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多式联运物流法律纠纷双方的义务”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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