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适用《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根据《海商法》第41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但是根据《海商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即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任意性,《海商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要求,即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最重要的方式,其相关
法律问题虽然与国内水上货物运输有较大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在承运人责任、运输单据等问题上具有显著不同。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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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纠纷法规有哪些?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适用《海商法》第4章的规定
根据《海商法》第41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但是根据《海商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我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即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任意性,《海商法》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要求,即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该章规定的,无效。
但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的,无效。在承运人责任方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很大的不同。
二、提单
提单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极为特殊的一个方面。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
最具特色的一种运输单据,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我国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我国的《海商法》有关提单的规定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也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一般而言,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其证明。只有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才能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根据《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也使其成为了在卸货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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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