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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法律中的监督检查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30 17:39:06 浏览:0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我国物流管理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物流管理法律中的监督检查法规。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物流管理法律中的监督检查法规”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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