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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8-05-10 11:23:59 浏览:0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那么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能否构成诈骗罪呢?或许有些人对此问题不太了解,接下来我们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案号:(XXXX)X中刑终字第X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XX、原审被告人吴X华

  公诉机关: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罪)

  审判法院: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吴X华为维持其名下的XX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XX能够再生产,欠下大量债务。XXXX年上半年,吴X华意欲成立XX商务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吴X华找到被告人吴XX,让其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给付吴XX每月XXX至XXXX元左右的工资,并书面承诺新设公司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己承担。随后,吴X华通过财务公司的运作,注册成立了XX市XX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XXX万元出资、验资后即被抽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网上电子商务咨询,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吴X华以融资额的10%为报酬,由余某帮助建立了名为”XXXX”投融资P2P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于XXXX年X月XX日正式上线经营。吴X华指使吴XX等人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由于承诺的回报率较高,网民觉得有利可图,便在该网站上注册为会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将钱转入该公司账户或吴XX的银行卡的形式进行投标。截止XXXX年XX月XX日,该公司共收到XXX余人的XXXX笔投资款XXXX万余元,用于归还XXX位投资人本息XXX万余元,未返还XXX位投资人XXXX万余元。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X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X州某林场用去XXX万元;剩余款项中,吴X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X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XX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律师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吴X华、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多笔投资款项达1109万余元,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全部内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如需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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