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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配送法律合同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8-03-29 17:26:44 浏览:0
  配送合同是有机结合买卖、仓储、运输、承揽和委托等合同某些特征的一种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配送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而言,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
  配送合同是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配送商品,并由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用户是配送活动的需求者,配送人是配送活动的提供者。配送费是配送人为用户提供商品配送活动而取得的对价。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配送法律合同的法律性质。

  配送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配送合同是有机结合买卖、仓储、运输、承揽和委托等合同某些特征的一种无名合同。

  1、配送合同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未对其进行明文规定、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对于配送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范,考察其他法律,也尚无明文规定,因此配送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直接明确的规范,但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创设任何类型的合同,因此只要配送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其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无名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其名称,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实际生活中也一样没有名称,配送合同即是如此。在将来物流立法成熟之时,配送合同甚至可能会得到立法的认可而由无名合同转化为有名合同。

  2、配送合同包含买卖、仓储、运输、承揽和委托等合同的某些特征。配送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某些特征,但并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不可否认,在销售配送合同中,配送人确有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义务,而用户也的确在配送费中支付所购商品价款,销售配送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些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在配送人出售商品的同时,其还为用户提供配货、加工、送货等专业的配送服务。在配送人所收取的配送费中,也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还包括了因提供配送服务而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可见销售配送合同具有显著的服务特性,而这是单纯的买卖合同所不具备的。

  因此,即使销售配送合同也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更不必说不具有销售内容的配送服务合同了。配送合同具有仓储合同的某些特征,但不是单纯的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都有一定规模的可使用的仓库。

  配送合同常约定配送人在接受用户的指示将货物从工厂或中转站接收后,即将其置于配送人自己的仓库,由配送人为用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因此,配送合同常具有仓储合同的特征。但是仓储保管的内容仅仅是配送合同中的一部分,仓储保管的内容必须与其他合同内容相结合,才能构成配送合同。

  因此,配送合同也不是单纯的仓储合同。配送合同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但不是单纯的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一般来说,配送合同中都至少包含由配送人将货物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的运输服务内容,显然,配送合同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虽然在配送中不可避免地含有运输,但配送是一系列的活动,运输仅仅是这一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所有内容。即使运输

  二、配送合同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了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配送合同为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因此,配送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而言,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配送合同可以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解决其问题。

  此外,由于配送合同具有买卖、仓储、运输等合同的某些特征,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可以根据所提供的配送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配送法律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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