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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30 16:09:14 浏览:0
  网络侵权是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那么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络侵权行为涉及非常广泛,侵犯的权利可能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

  以著作权为例,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进行传播,侵害了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判断是否侵犯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感。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送作品,使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即应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遇到相关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易操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块、管辖权争议较大等特点。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易于操作。

  在网络侵权中,作家的作品很容易被上传到互联网上,也容易被修改,也有可能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这侵犯了作家的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网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快。

  基于网络侵权的可操作性,侵权人很容易地将未授权的作品复制到众多领域、众多空间,致使侵权后果范围较广,同时侵权的方式也会多样,侵权行为速度快,在现代化设备的帮助下侵权行为十分容易而且高效。

  第三,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管辖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器会在不同的地方,所以传统的管辖权规定面对繁杂的网络案件需不断调整。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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