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一个物流企业又设立一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物流企业的分立依据原物流企业是否存续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无论是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公司变更还是因公司类型转变而引起的公司变更,都具有促进物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流产业结构、物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积极作用。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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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物流企业的分立。
物流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一个物流企业又设立一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物流企业的分立依据原物流企业是否存续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物流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设立一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物流企业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相似,也要经过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决议、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财产分割、办理相应登记等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与合并相同,物流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同样主要表现为对物流企业与物流企业债权债务的影响两个方面。
(1)分立的物流企业的变化。
在新设分立的场合下,原物流企业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则需办理设立登记。在派生分立的场合下,原物流企业存续,但其注册资本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
(2)债务的承担。
出于防止原物流企业在分立过程中恶意逃避债务等目的,对于分立前物流企业的债务,法律一般都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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