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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8-03-30 13:44:25 浏览:0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发起人为组建物流企业,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的准备行为。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发起人为组建物流企业,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的准备行为。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物流企业主要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企业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物流企业履行其出资义务,缴纳出资。

  (1)股东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实际是股东之间的协议。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它是公司在为法律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

  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字样。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企业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设立”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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