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现在有些人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那么能否构成网络侮辱罪呢?下面大
律师网小编要大家介绍一下网络侮辱罪要怎么构成,有什么条件
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一)"公然"的界定
《辞海》中的"公然"意为"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公",即公开,令众人知晓之意,"公然",指明目张胆、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为之. "公然侮辱"中的"公然",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行为人传播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明知的状态
(二)"侮辱"的界定
侮辱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了达到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令其难堪、痛苦的目的,以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实施轻蔑、贬损、贬低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其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图片、动画、视频或者暴力行为等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规定,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可构成侮辱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对于侮辱罪而言,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侮辱行为(民事
侵权行为)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目前的刑事
法律对此并没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时,判定何为"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换而言之,是否构成侮辱罪,具有重大参照价值.因为侮辱罪和
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极为相似之处
三、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侮辱他人,是否符合"公然侮辱"这一构成要件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呢?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理论界还存在"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之争.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既包含"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侮辱的结果"的公然,即只要侮辱行为和侮辱结果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或知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这一客观要件.但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文字表述可看出,"公然"这一词语在这里是形容侮辱行为的状态,而不是侮辱行为结果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罪状的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其行为地点不具备公然性(多数情况下为行为人私密空间),行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随时都可以实施),也不存在当面实施侮辱行为的情况.散布、传播侮辱他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的信息往往不易被发现,一般而言,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是在行为结束后才产生,基于这些特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侮辱"呢?另一方面,行为发生后,侮辱他人的信息急速的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这是"结果的公然"还是"行为的公然"呢?笔者将从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朴某和赵某系室友(寝室仅他们二人),二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常常发生纠纷,赵某身形娇小常被朴某欺压.一日,朴某趁赵某熟睡后悄悄爬上赵某床头,对正在裸睡的赵某进行各种恶心的猥亵并拍照,拍完照片后赵某浑然不知.一日,朴某将拍摄的30余张照片上传于班级QQ群和年级QQ群,照片顿时引起全年级同学的关注和嘲笑.赵某得知照片被"围观"后,羞愤难当便退学回家,后来因抑郁而自杀
这一案例中,行为人朴某实施侮辱行为时,是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寝室),没有第三人在场,甚至被害人赵某当时也不知情,侮辱行为不具备公然性这一要件,但行为人将侮辱赵某过程的照片在赵某和朴某都熟悉的QQ群和QQ空间中传播,这一行为将前者不具备公然性的侮辱行为完全地公
开化了,本案中朴某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属于"侮辱行为导致的结果的公然",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他人"这一客观要件且情节严重,因此,朴某的行为仍构成侮辱罪
以上就是
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侮辱罪要怎么构成,有什么条件的内容,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