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商业性的国际条约,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约束各成员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实施商业活动。 关于WTO组织机构涉及的法律框架是什么的内容,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世界贸易组织的
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该制度是在继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协议、规则各自规定了不同的独立义务,共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该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它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其结构是开放性的(伞形)协定,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等。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权利义务的大量规范是由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的其他协议规定的。这种开放式的结构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将来达成的协议提供了可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在1948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GATT)基础上,经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修改、增加、补充了一系列协定、议定书,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基础上而最终形成的。因此,WTO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
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不允许有所选择。所以称之为一揽子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附件四属于复边贸易协定,WTO成员可以选择签署,也就是说签不签署复边贸易协定不影响其作为WTO成员的资格。WTO的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经统计,WTO协议共有23个协定组成,是一个建立在双边和多边利益平衡基础上的条约,包括两大基本方面,第一,规定成员方不得使用的贸易壁垒和成员方承担的义务(包括保障和救济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义务);第二,规定国际贸易利害关系方享有的国际贸易自由权益。因而,WTO协议的“效力被局限在实质性关税消减、贸易限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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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