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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WTO规则中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发布时间:2018-03-14 16:08:02 浏览:0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是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简称WTO),简称为世贸组织,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于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取代了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上的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被誉称为“经济联合国”。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主要从“什么是WTO规则中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这一问题对您进行讲解。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是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世界银行1995年公布的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喀麦隆、埃及、加纳、肯尼亚、尼日利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则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三千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是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

  以上是大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整理介绍的“WTO规则中的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您有所帮助,也请分享给他人,谢谢您的阅读与支持。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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