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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07-29 17:24:48 浏览:0
  刑罚顾名思义,它是刑事犯罪定罪后的处罚方式总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跟附加刑。主刑又分为五大主刑,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整治权利终身。还有一个针对无国籍或是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那么,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我国法定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主刑

  二、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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