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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01-25 17:25:34 浏览:0
  申请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一、提请贵局依法严格查实xxx涉重大贿赂犯罪涉案及涉案金额相应证据,依法许可申请人会见。 请求二、如贵局认为xxx确涉重大贿赂犯罪,请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看守所和申请人许可会见。 申请理由: ······
  在我国侦办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律师要会见当事人的话,执法机关会要求律师出具一份会见申请书,那么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是怎样的,如果你想要了解的话,可以阅读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申请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一、提请贵局依法严格查实xxx涉重大贿赂犯罪涉案及涉案金额相应证据,依法许可申请人会见。

  请求二、如贵局认为xxx确涉重大贿赂犯罪,请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看守所和申请人许可会见。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被贵局刑事拘留。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配偶xxx聘请,指派申请人担任xxx辩护人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人拟会见xxx,xxx看守所于 年月日告知申请人贵局因***涉重大贿赂犯罪不准予律师会见。

  现申请人依据《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提出申请,望贵局予以许可。

  此致

  杭州市xxx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2013《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向看守所出具书面会见通知,看守所在辩护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看守所执法信息系统。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2014《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确认其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解释。办案机关确认所办案件属于上述三类案件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律师提出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出示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

  浙江省检察院2016《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范围。不得随意认定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的涉案数额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不得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适用”有重大社会影响“条款的范围和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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