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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案件撤销,国家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7-12-15 16:31:30 浏览:0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实际生活中不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没有对其批捕,最后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释放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却再也没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国家赔偿金如何确定?

  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拘留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刑事诉讼行为被确认违法,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赔偿的难度。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也就是说,虽然案件没有被撤销,但只要办案机关超过一年内没有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嫌疑人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赔偿不要超过两年的时效。

  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及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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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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