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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分析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8-02-09 17:31:24 浏览:0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系某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其在办理胡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和胡某以前认识,胡某的亲属又送给周某送现金5000元,于是周某对胡某涉嫌贪污的事实,不追查,不取证,还故意将原有的主要证明材料和部分票据遗失,致使胡某贪污一案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使胡某逃避法律的制裁。后因他人举报被查获。
    了解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是我们了解罪名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依据。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大律师网小编结合下文案例分析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系某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其在办理胡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和胡某以前认识,胡某的亲属又送给周某送现金5000元,于是周某对胡某涉嫌贪污的事实,不追查,不取证,还故意将原有的主要证明材料和部分票据遗失,致使胡某贪污一案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使胡某逃避法律的制裁。后因他人举报被查获。

    【分歧】

    对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应定包庇罪。其理由是: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明知胡某涉嫌贪污,而在承办此案时故意不追查,不取证,而且还故意将原有证据和部分票据遗失,掩盖胡某的罪行,使其逃避 法律制裁,不受法律追究,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应定徇私枉法罪。其理由是: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罪的胡某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而且还故意遗失胡某的证据材料,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致使胡某不受法律的追究。因而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构成包庇罪。其理由是: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犯罪嫌疑人周某身为某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员,是担任侦查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这就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条件,而包庇罪的主体就不需要具备这种特定的职权,任何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包庇罪的主体。

    二、从主观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侦查胡某贪污案时,明知胡某是有罪的,但由于和胡某有一定的特殊关系,且收受了胡某亲属送的5000元款物,从而对胡某进行包庇,使之不受法律的追究。

    三、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侦查员的职权,对胡某涉嫌贪污的行为,不仅不追查,不取证,而且还故意遗失原有的证据材料和部分票据,掩护胡某逃避法律的追究,这就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因此,对周某的行为应定徇私枉法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结合案例分析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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