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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刑事自诉状

发布时间:2018-01-29 18:13:07 浏览:0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自诉人与被告人自小一起成长,求学时在同一学校,工作后在同一单位。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刑事诉讼中的分类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重婚罪的受害人需要自己向法院起诉行为人构成侮辱罪,那么重婚罪刑事自诉状是怎么写的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自诉人:王某某,女,汉族,广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5XXXXX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XX路XX街XX号,桂平市某某五金厂职工。联系电话:13XXXXXXX。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广西桂平市人,19XX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5XXXXX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XX路XX街XX号,桂平市某某五金厂职工。联系电话:13XXXXXXX。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自小一起成长,求学时在同一学校,工作后在同一单位。自20XX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养一子李X强。婚后感情很好,家庭生活美满。200X年,被告人被升职为桂平市某某五金厂副总经理,升职后,被告人认识了同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的女职工张某某,两人迅速开始了婚外恋。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也有亲友告之自诉人,但为了家庭的稳定和谐和儿子的幸福,自诉人一直隐忍不言。被告人为达到与自诉人离婚,与张某某结婚的目的。

  200X年X月X日,被告人欺骗自诉人,说是领导准备派遣其出国学习,前担条件是被派遣人员未婚。希望自诉人与其办一个假离婚手续,待回国后双方再复婚。自诉人当即揭穿其谎言。指责了其背叛家庭的行为。然而被告人却并未改正,醒悟,自200X年X月X日开始公然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购房同居,并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于200X年X月X日非婚育养一子,在张某某怀孕分娩期间,被告人以丈夫名义,为其办理入出院手续。张某某之子多次就医及入托,被告人均以家长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与被告人的行径,激起了其二人居所所在小区居民的极大愤慨,他们纷纷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达到与婚外异性长期苟合的目的,先是用谎言进行欺骗,被识破后,公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

  以上就是关于重婚罪刑事自诉状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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