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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的解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05 17:52:08 浏览:0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那么信托法的解读有哪些?以下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

信托法的解读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这样的法律设计,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

  比如,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当然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可以是将信托财产用于救济贫困、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

  一、托关系有三个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唯一受益人,称为自益信托。受托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但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委托人不能同时为受托人。如果委托人设立的是公益信托,则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确定的信托 目的具体确定受益人。 信托关系的核心为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

  财产的形式可以是有形财产,如货币、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券、版权。 因为信托比较复杂,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法第8条),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法定形式。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的目的、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等(信托法第9条)。信托TRUST制度源自中世纪英国规避财产转移法律限制的用益设计制度2,其独特的二元所有权〔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观念,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继受信托制度时都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信托制度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精髓为各国利用。但是,信托从英国一开始,就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借用信托的形式逃避债务(税收)、圈钱、洗钱操纵或者搞一些不仅是目的违法性而且是手段违法的行为。所以,我国的立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强调信托的设立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本身是委托人合法所有,否则信托无效(信托法第6条、第7条、第11条)。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公示原则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后,就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取得财产成为名义上(在英美法上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人,但必须与自己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且不享有该财产的受益权。受益人当然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在英美法上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但在信托存续期间,该财产并不在受益人名下。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但是,与世界各国信托法不一样,我国的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而只是明确将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处分权〕赋予受托人(见信托法第2条和第14条)。

  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后的地位有一点类似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这在公益信托表现更为明 显),除非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否则委托人应该不具有财产性的请求权。但是我国的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较大的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第20条);

  2.于情势变更时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第21条);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财产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第22条);

  4.在上述情况下,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第23条);

  5.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第17条);

  6.解除信托权和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权(第50、51条)等。至于委托人的义务,笔者认为信托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所以信托合同的生效要等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或者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受托人的地位,打个比方就象一个勤勤恳恳的管家,除了拿到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信托也可以是无偿的),将承担许多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第25条);

  2.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记帐(第29条);

  3.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对信托事务保密(第33条);

  4.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防范利益冲突,即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利益、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26、27、28条);

  6.违反信托目的行事,在未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36条)。在信托制度诞生的初期,委托人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受托人经营管理完全是凭借双方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往往是当地有声誉和威望的绅士,这也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对于现代的商业信托受托人,比如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掌握着巨额资金,仅靠单纯的商业信誉来约束受托人的已经不够,这就需要法律的禁止规则和赔偿机制来约束受托人,特别是在一个普遍未建立诚信观念的社会。

  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签订人,在信托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但是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且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47、48条)。同时受益人享有与委托人上述1-5的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49条)。

  从中看出,我国的信托法突出了委托人的权利、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关系的三方关系中,委托人在把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后,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法律给予委托人一定程度的财产监控权,而核心的信托关系里面是受托人,因为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在他手中,受益人表面看起来能够获得全部的财产的利益,但是从信托关系来看,除了受益这个权利之外,他没有财产的支配权。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让受益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给受益人以合同诉权的保护。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信托法的解读有哪些”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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