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包括: 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
1、道德风险。
正如题主在问题中所描述的,信托标的的审核不负责任这种可能完全存在,而在我看来这就是道德风险当中的一种。如果可以用更规范一点儿的方式来描述,那就是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员没有尽到起码的职业道德,导致信托产品在项目甄选到后期管理信息披露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故意的误导、回避甚至欺诈行为。目前此类风险出现的最多的可能是在一些无节操的三方销售公司的销售环节,恶意隐瞒或者误导投资人购买了风险水平与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但是从概率上不能排除一些公司内控制度失效或者高层人员腐败导致的道德风险。毕竟金融企业尤其是投融资这个行当,本身还是属于高危行业的。
2、“时差风险”。
如果说前面的道德风险是从业人员主观故意谋利导致项目隐藏了风险的话,那么这种风险可能更多的是由于从业人员主观上过于“尽责”而导致的。任何投融资的项目都要与市场环境的变化相匹配,而信托公司对于信托产品的审核和运作是有固定的流程的,设想在这一流程规范运作,每一个环节的人都一丝不苟,导致整个项目的决策审批和执行环节层层拉长到了一个夸张的阶段,那么此时信托项目的运行必然会隐藏了一些风险。
以近阶段的市场变化为例,倘若一个项目在2013年初提出了融资需求,经过初步评估证明这是一个不错的项目,但是由于内部审批、合同审查等各种手续的蹂躏,最终项目审批通过已经到了2013年下半年,随后历经了资金价格高企,需要调整成本等环节,就折腾到了2014年上半年发行,假如这是一个房地产项目,此时此刻的风险水平与彼时彼刻的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别,而在信托公司目前通行的内控体系中则很少有对于此类情况的检讨和调整机制,业务人员没有停止项目的动力,中后台也没有合适的理由,假如信托公司的审批结论有效期超过一年,且期间没有监管政策对项目叫停,那么项目面向投资人的时候很可能与最开始审批评价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其风险水平可能与最开始对其评价的风险水平完全不同。
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更极端的也还会有。对于大部分一年或一年半左右时间长度的项目,执行阶段的效率低下(这种效率低下有时候更多是由于内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导致)实际上会增加信托产品中隐藏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在崇尚短平快的信托业内并不多见,但也不无存在,而且但凡这种挂了很长时间的项目,往往都是有各种其他问题的。以上为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