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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及确认行为能否免除民事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03 15:52:19 浏览:0
  2008年,富顺县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修建A住宅小区时,擅自改变建设规划、突破建筑容积率,在规划6层建筑规模的基础上加层、超面积修建6000多平方米并予以出售,致使小区的建筑规模、容积率均超过规划要求。在A住宅小区修建完工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并对最终的建筑规模、容积率予以调整并行政确认。2009年11月,该小区24名住户提起集团诉讼,以A公司突破规划建筑容积率,破坏小区居住环境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每户2-3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判决 富顺法院经过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赔偿24名小区住户5000-1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确认行为能否免除民事赔偿?下面将结合案例为您分析!

  2008年,富顺县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修建A住宅小区时,擅自改变建设规划、突破建筑容积率,在规划6层建筑规模的基础上加层、超面积修建6000多平方米并予以出售,致使小区的建筑规模、容积率均超过规划要求。在A住宅小区修建完工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并对最终的建筑规模、容积率予以调整并行政确认。2009年11月,该小区24名住户提起集团诉讼,以A公司突破规划建筑容积率,破坏小区居住环境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每户2-3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判决

  富顺法院经过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赔偿24名小区住户5000-1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行为能否改变违约的性质、能否免除民事赔偿?三、A公司的行为对小区住户是否构成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在审理过程中曾形成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其一、A公司的行为应是建筑领域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权管理和规范范围,基于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法理,法院不应主动去审查并作出评判;其二、行政主管机关对A公司的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小区建成后的建筑规模和实际容积率作出调整并予以确认。在行政管理层面,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行政职责,A公司已经对其违规行为付出了经济处罚的代价。法院不宜再对此行为予以纠错,否则有超越司法权的嫌疑;其三、司法权不是万能的,针对此类建筑领域内的违规行为,司法权的介入会使更多类似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司法裁判权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应交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为上。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一、原告是基于建筑容积率增大致使小区的环境改变、舒适度下降、房屋价值降低等提起的赔偿诉讼,该赔偿诉讼是原告基于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其二、行政主管机关对A公司的违规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建筑规模、容积率重新作出调整、确认。该违规行为已通过行政管理程序予以补正,不能再认定其行为违法;其三、就日常经验而言,购买房屋对购房人来讲是一件大事。在购买之前,购买人已经对小区的环境、楼层的高度、小区空间、绿化环境等都作了长久的考察,并认可小区建筑规模、容积率等状况。入住之后再以开发商违约影响其居住环境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后,应依据民法原理和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开发商违约赔偿损失的实体判决。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处罚与确认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是否违约的判定。依照《合同法》,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认定标准采“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这里的义务包括合同的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就A公司而言,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确认的建筑规模、建筑容积率等要求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购房户的认知能力,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抗辩之理由。

  第四、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执法行为,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作出行政处理行为,但该处罚行为有时仅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本身的制裁,不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中权益损害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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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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