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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04 15:48:45 浏览:0
  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要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其中,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合法权益手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

  (2)、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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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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