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赔偿程序比较,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是作为请求赔偿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另一方则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本身拥有执法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居于支配、管理和单向影响的地位,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处于被支配、被管理和受影响的地位,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
二是前置程序的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是属于事后程序。受侵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作为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三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税务行政赔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即作为请求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事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事实、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对没有事实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合法、没有因果关系和受害人的自身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和其他赔偿程序比较,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是作为请求赔偿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另一方则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本身拥有执法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居于支配、管理和单向影响的地位,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处于被支配、被管理和受影响的地位,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
二是前置程序的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是属于事后程序。受侵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作为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三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税务行政赔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即作为请求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事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事实、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对没有事实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合法、没有因果关系和受害人的自身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具备与其他行政赔偿程序共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划分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为受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定,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
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二是为受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取得国家赔偿权利提供时间上的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而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规定给予赔偿。三是确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和连带赔偿义务,防止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方便受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寻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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