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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由的类型都有哪些?行政诉讼的案由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11-30 16:17:43 浏览:0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当我们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就要知道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行政诉讼案由的类型都有哪些?行政诉讼的案由怎么写?欢迎阅读了解。

行政诉讼案由的类型都有哪些

  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为类案件案由、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构成。

  1、作为类案件案由

  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由此可见,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举个例子来说,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2、不作为类案件案由

  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也是适用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是还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

  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举个例子来说,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3、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确定方法: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例如,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它的确定方法是: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可见,行政诉讼的案由分类有多种标准。但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对于他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勇于指正,对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警解决,维护社会治安和谐不受破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样我们才会生活在一个祥和的家园中。

行政诉讼的案由怎么写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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