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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28 14:51:16 浏览:0
  1、借款人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其他。 2、行政区划:借款人注册地的行政区划,参照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截止2011年10月31日)(见附表1)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其他。 4、行业分类:参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见附表2) 5、借款人特征: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见附表3) 6、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 7、经营产地所有权:分为自有、租赁、其他。 8、高管人员类别:分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9、家族关系:分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血亲、其他姻亲。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公室,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本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的,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应向办公厅或者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职能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填写说明

  1、借款人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其他。

  2、行政区划:借款人注册地的行政区划,参照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截止2011年10月31日)(见附表1)

  3、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其他。

  4、行业分类:参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见附表2)

  5、借款人特征: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见附表3)

  6、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

  7、经营产地所有权:分为自有、租赁、其他。

  8、高管人员类别:分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9、家族关系:分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血亲、其他姻亲。

  10、报告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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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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