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不同
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上,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2)无过错主义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违约的规则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同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有所体现。(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的规责形式,它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
(二)诉讼时效不同
1、侵权的诉讼时效,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两年。
2、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延付和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等是一年,其他也一般是两年。
(三)举证责任不同
1、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因归责不同,而分为两种:在过错责任情况下,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举证原则在违约的情况下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
(五)责任的免除不同
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六)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责任自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如果第三人有责任,第三人过错举证。
(七)责任范围不同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八)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十)义务内容的区别
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因此,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中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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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