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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16 16:22:56 浏览:0
  在婚后,如果夫妻一方突然不幸去世的话,死者生前留下的合法财产若是没有安排的情况,都是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但如果之后又涉及到拆迁的情况怎么办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有关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

  在80年代左右,老陈与妻子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出于保护女方的考虑,该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99年时,妻子去世。2000年时该房产被政府征迁,就地安置了两套住房。老陈与子女三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第一份公证内容分家协议,即约定两套安置房由老陈和儿子一人一套。后该三人又协商撤销了公证,重新公证为两套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子女二人均放弃继承权。此后,子女二人纷纷外出务工,再未回家,也未与老陈联系。后这两套安置房于2015年取得产权证,依然登记在老陈的妻子名下。老陈遂携带公证书等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需要重新公证,或者有法院的判决文书才能办理。老陈又到公证处咨询,被告知当年的公证无效,因为当时安置房的产权尚未办理,又因老陈的两个孩子都在外省无法联系,故而也无法重新办理新的公证。老陈为此非常绝望,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律师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由老陈继承房产是否合法,虽然当时的公证程序没有如今的规范,但不能依此否认公证效力,但由于材料尚不完整,需要向公证处调取完整资料。于是我先将该案进行立案,立案之初,立案庭的法官为了排案便利,建议我们将案由定为继承纠纷。但在我的坚持下,依然是以所有权确认作为案由,这是考虑到判决出来后,老陈即可直接拿判决书办理过户,无需再受其他程序之累,最大限度的节约过户成本。立完案后,即刻到当时的公证机构调取完整的公证档案,连续跑了三趟才终于调取到最终完整全面的档案,经过向当时的公证员咨询,对当时的整个继承公证过程皆了然于胸,有关继承房产的所有材料在公证当时也都已完备,属于有效继承,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老陈自继承发生之时,就已取得了房产物权。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进一步说理,以及与法官的良好沟通,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涉案安置房由老陈一人继承,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老陈所有。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流程有哪些?

  (一)继承手续程序

  1、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三)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四)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拆迁房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继承案件是非常繁琐的一类案件,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案件了对证据全面性的要求非常高。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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