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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兄弟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14 14:31:50 浏览:0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具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但是难免会有纠纷再继承时,让我们一起看看2020兄弟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2020兄弟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陈述

  何老爹和李大娘有生育两个儿子和两个闺女,长子何老大、次子何老二于解放前去台湾省谋生,至今下落不明。长女何老三,自幼被他人收养;次女何老幺,长期与母李大娘共同生活。座落在甲市X号有4层楼房一幢,系何老爹、李大娘共同建置,产权登记于李大娘名下。该楼房1、3、4层由国家改造,2层由李大娘和被告何老幺居住。后来,被改造的3、4层楼房落实政策退还,由李大娘出租。原告何老三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李大娘晚年在病中,原告何老三前往护理。1986年1月李大娘去世,原告与被告共同主持安葬。之后,原告提出继承、分割李大娘遗产楼房,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亲友和居民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支付6000元补偿原告。后因被告翻悔,原告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原告何老三系法定继承人之一,对生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继承母亲遗产;兄弟何老大、何老二去台湾后至今没有音讯,念及骨肉之情,同意保留他们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代管。

  法院判决:

  1、座落在甲市X号楼房的第***层,由被告何老幺和去台湾的何老大、何老二共同继承;

  2、被告何老幺应补偿原告何老三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时交付2000元,生效6个月时交付2000元,生效1年时交付2000元;原告应在被告付清上述款后将诉争房屋产权证交给被告。

  宣判后,原告何老三不服,以被继承人李大娘并没有将她送人收养,而且对其尽了较多的义务,要求依法继承李大娘的遗产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老三自幼由他人收养,依法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对其安葬,依法可适当分得李大娘的遗产。根据上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分给上诉人的遗产金额偏低,可适当增加。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于1988年6月1日判决:

  维持原审判决某项;第二项变更为:何老幺、何老大、何老二共同补偿何老三可适当分得房价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在何老大、何老二未实际管业之前,先由何老幺支付。何老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先付4000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何老三应在何老幺付清上列款后,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交由何老幺保存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见,在具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原父母的子女关系已经消灭,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故本案的原告无权继承

  但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本案中,原告虽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而适当是多少呢?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本案中二审对一审其实并无实质性的改变。

征地工作程序怎么走?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兄弟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顺从法定顺序继承,法律公正公平。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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