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董X莹,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
原告董XX与被告于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莹、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于XX系于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被告于某系长女,于甲系次女。我与于XX在1997年共同购买了位于XX区XX街XX号XX房屋,并于XXXX年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于XX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于XX去世后,我的次女于甲以公证的方式放弃了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将她应当继承的份额转让给我,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享有案涉房屋六分之五的继承份额。
由于于X婚后另有房屋居住,为了方便我今后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我多次与于X商量,要求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同时我将应该由她继承的部分折算成货币,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她。但被告于X始终不同意我的请求。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无奈之下只好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主张,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我所有,同时我支付给被告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被告于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和被告儿子的户口都落在XX区XX街XX号XX房屋中,孩子两年后就要上初中,涉及到学区的问题,所以不同意现在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同时表示,在被告的儿子上初中之后,愿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XX与被继承人于XX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于X系长女,于甲系次女。被继承人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于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董XX及于X、于甲共三人。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房屋系原告董XX与被继承人于XX于1997年购买,登记在于XX名下,XXXX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XXX万元人民币。原告董XX与于XX的次女于甲在XXXX年XX月XX日以公证的方式放弃了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让与原告董某某。被告于X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迁出XX区XX街XX号XX房屋,但一直居住在XX区XX巷XX号XX房屋。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房产所有权证一份、公证书一份、居民死亡登记卡一份、户口本一份、户籍证明一份、于X的婚姻证明一份和居住证明一份,被告于X提供的户口证明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董XX作为被继承人于XX的配偶,被告于某及次女于甲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均等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在被继承人于XX去世后,位于XX区XX街XX号XX房屋系原告董XX与被继承人于XX婚后购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原告个人财产,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于XX的遗产,由原告董XX和被告于X及次女于甲各继承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即原告和于X、于甲各继承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因于甲以公证的方式放弃了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让与原告董XX,故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五归原告董XX所有,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归于X所有,故案涉房屋具备分割条件。
原告为了方便今后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要求将房屋判令归其所有,同时向于X支付案涉房屋现金价值的六分之一,该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妥。被告于X虽主张按照份额继承房屋,但按照份额分割房屋并未实际解决矛盾,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应采取房屋归继承人之一所有,由所有一方对其余继承人折价补偿的方式较为合理。原告董XX现居住于案涉房屋,且所占房屋份额较大,于X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迁出XX区XX街XX号XX房屋,但一直居住在XX区XX巷XX号XX房屋,故案涉房屋应归原告董XX所有,由其对被告于X按照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折价进行补偿为宜,即原告董XX应向被告于X给付房屋折价款XX万元(XXX万元1/6)。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坐落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房屋归原告董XX所有;
2、原告董XX给付被告于X房屋折价款XX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XXXXX元,被告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于XX
人民陪审员 唐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陈蒙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遗产房产继承纠纷案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