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参保人员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具体标准为:
(一)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保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二)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10%,经批准使用血液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30%,余额再按规定由大额医保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三)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中属国产的,由个人自付35%,大额医保支付65%;属于进口的,由个人自付50%,大额医保支付50%。
大额医疗费的报销方式主要有三种:
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定点医院垫付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定点医院付清自付比例后,由定点医院向大额医保办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转诊医院就医的,由于其大额医疗费由个人先行进行了垫付,所以此类人员应持病历、发票以及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
对于在定点医院就诊,自己垫付了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可以出院后持病历、发票、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
投保人在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按照相关报销步骤进行,以保证费用报销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