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简单而言,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这里必须补充说明一点就是,部分地区城乡居民未参加其它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可以领取基本居民养老金。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退休后,如果养老保险的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延长缴费至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年限不够,可延长缴费期限。如果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仍然未满15年的,也可以额申请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这样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社保机构会按照相关程序,经过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职工养老保险的关系,并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参保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应对,即第一种是参保人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第二种是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种则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等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