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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赔偿中的技术损害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24 15:52:04 浏览:0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医疗侵权赔偿中的技术损害是什么。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类型

  (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是常见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最典型的诊断过失就是误诊。只有当根本未进行一些基本的诊断程序或者在进一步的治疗过程中,未对初始的诊断发现并加以审查时,才能构成误诊,并导致赔偿责任。判断误诊的标准是,一个理性的医师在疾病诊断中,作出了不符合医疗时的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如果是一个理性的医师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诊断过失。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遵守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

  (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医护人员在护理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治病救人的高尚职责,在医疗机构内部,必须管控感染,防止感染、传染。如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未善尽高度注意义务,出现院内感染或者传染,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损害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责任。

  (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在妇产科医疗机构中,由于孕检中未能检出胎儿畸形,请求“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责任不断出现。这种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在妇产科医院中,对胎儿状况的检查存在医疗疏忽或者懈怠,应当发现的胎儿畸形而未发现,使胎儿出生后才发现畸形造成损害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6)组织过失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组织中,违反医院管理规范,疏于及时救助义务,或者延误治疗时间等,构成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要件

  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否则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赔偿之责。

  (4)医疗技术过失。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这是对医疗机构违法性医疗行为中的主观因素的谴责,正因为医疗机构具有过失,才对其科以侵权责任,以示对医疗机构过失的法律谴责。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医疗侵权赔偿中的技术损害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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