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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

发布时间:2018-03-11 18:07:08 浏览:0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对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去了解情况吧!

  一、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有哪些?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二.医疗事故证据如何收集

  (一)、抢夺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展开的真实记载,应当是供认医疗单位医治办法是不是正确、有无医疗差错的重要根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但是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担任保管病历,且制止患者和宗族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矩(其时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患者及宗族表明极为满,常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表象确实存在),医疗不单位也常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为体现法令的公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主张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以时,患者及宗族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需要。虽然病历封存后,患者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天分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及时需要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供应直接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置办法》第十条规矩,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工作、临床诊断不能明晰去世缘由的,在有条件的当地有必要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推迟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守时,由拒绝或推迟的一方担任。因此,当医疗位单奉告患者死因不明或宗族怀疑患者去世缘由时,宗族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需要,医疗单位依法有必要接受其恳求。请格外留心,有时医疗单位可以出于某种“善意”而劝说宗族不要进行尸检。此刻,主张宗族应坚持其尸检需要,避免往后两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效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当地,宗族可申请当地法医参与尸检,一起需要该医疗单位予以躲避。

  (三)、留心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患者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不是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通常提出患者的叙说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差错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患者不能提出其他根据,则其需要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办法,即是收集晓得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患者和宗族怀疑医治疑问且医疗单位有可以予以否定时,则应留心记载其时在场者或晓得情况者(如同病房的患者)的名字、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办法,既可其时进行取证,也可往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四)、其他根据的收集

  若怀疑患者的不良情况可以是因为输液、输血、打针或服药等所造成的时,患者及宗族可需要立即对现场的有关什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查验。但是,这一看似简略的环节通常被慌张的宗族所忽略,比及往后想起时已无法弥补。对此,患者及宗族应给予满足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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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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