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准的整容机构,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出赔偿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整个过程中的误工费,评残后可要求伤残补助费。如果不想调解,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上述损失。诉讼前需要搜集以下证据:(1)院方的营业执照(2)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经营许可证(4)卫生许可证或者相关美容整形机构的相关资格证
2、如果该整容机构是未经核准登记营业的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或者实施手术的人员没有医师资格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院方应双倍返还手术费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3、整容失败或者毁容伴随的是终身的心理创伤,受害方还可以要求院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为:
一级事故: 一级甲等、 一级乙等;
二级事故: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
三级事故: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三级丙等、 三级丁等、 三级戊等;
四级事故。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