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讲,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结合《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临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指南等进行的医院责任比例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
所以这两者之间没法说医疗事故分级对应的司法鉴定结论是什么程度,还是要经过专业的医疗评估后才能判断医院的责任比例是什么程度。
相关知识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级和司法鉴定责任程度是否对等,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所整理的相关知识。大家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应该可以更加清楚的明白问题的回答。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
(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