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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9-06 17:36:18 浏览:0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耳医疗事故又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好好介绍一下。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一、医疗关系本身是合同关系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二、医疗事故纠纷中既有合同违约责任也有侵权责任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三、选择侵权责任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对患者更有利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综上,说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更好。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去举证自己和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

  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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