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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17-12-13 16:01:25 浏览:0
  从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来看,卫生技术人员具有2个特点:1、卫生技术人员是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2、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业务活动都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按照我们的传统观念,医务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在本文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医疗事故罪主体有哪些特点。

  从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来看,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如下特点:

  1、卫生技术人员是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作为防病治病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2、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业务活动都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卫生技术人员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行医许可证以后,才能合法行医。

  在我国,执行医疗业务的有国家和集体的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者。国家和集体的医疗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已获得行医许可证,因此,其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当属合法的行医。个体开业医生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始取得行医资格,才能合法地执行医疗业务。因此,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从事业务活动经过了有关机关的审查批准,是卫生技术人员的二个重要特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整理的医疗事故罪主体有哪些特点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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