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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制定?征地补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30 15:25:01 浏览:0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1)、被征用土地的情况;(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3)、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发展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征收或征用,那么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合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制定?征地补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接下来将在本文为您详细解说,欢迎参阅咨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制定?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1)、被征用土地的情况;(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3)、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法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该征地行为无效,已经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前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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