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1自述材料是否可以当刑事证据?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26 11:51:29 浏览:0
  在司法实践中,想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充分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自述材料是否可以当刑事证据?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针对这些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自述材料是否可以当刑事证据

  自述材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自述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1、法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上述四点具备,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我国的这一规定要求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高标准,不懈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规定,清楚反映了立法者对法官在判定证据,判断案件时的要求,符合审判的目的。无论哪个法系,哪个国家,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要求法官不错判案,我国的规定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的客观标准。

  不过我认为它不是一个客观标准。在判案中在判决书中反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官对案件的一种主观认识,是法官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案件的存在是客观的,但人们对案件的认识是主观的,即使主观符合客观的情况,仍是一种对客观的认识。在法官判案时,是法官在认定确实、充分,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存在一个过程,会有错误的时候。因此,这种对法官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客观现实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我们若用“法律真实”标准解释,很容易理解法官有判错案的时候,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2、排他性标准

  前面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四项,坚持“法律真实说”学者将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概括为排他性标准。这种“排他性标准”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作了富有可操作性的理解,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和运用。但是,这种理解也存在似是而非之处,我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排他性标准”有人理解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中,因为可能性很多,有的可能性对正常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如将这种可能性也排除,定罪量刑将很难。如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宣称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这些财物交给穷困之人,以实现社会主义。按此标准,也不能将其定罪,这样显然超出了正常人的经验范围,司法理性色彩将丧失贻尽。因此,这种可能性应是正常的可能性,即“合理怀疑”,而不是一切可能性。

  其次,有人认为“排他性标准”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100%的真实性,这种100%真实的说法忽视了相关性标准的存在。①如“我在510房间杀了他”与“我在走廊西头的一个房间中杀了他”就运用了相关性标准。实践中,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论不可能作出精确的数字计算,存在正确案件只能说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正确,而不能与这些案件中认定的事实100%真实划等号。从这个角度说,“合理确信”或者“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更为精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则显得更为可取。

  最后,在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如果坚持运用刚性的、绝对的“排他性标准”,一律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在主要事实的证明上都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准确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有些案件因证据不足不得不作出无罪处理,以致放纵犯罪分子,降低对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效能。因此,从其不足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达到绝对的真实程度,故吸取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比较可取。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