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可以自愿办理收养公证的,如果符合公证法要求的,公证机关会发出公证书。
收养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原收养的规定。有时候出出现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情形。确定好自己能办理收养公证,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自办理收养登记后成立,收养办理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