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指控中,从案件的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贷款
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那么贷款诈骗罪
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呢?
一、主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一)贷款诈骗罪指控中,从案件的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企业类型等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发放贷款的关键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未按时还款,但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可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按照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或个人挥霍,并有部分的还款行为,系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4.行为人未依约还款,应着重审查未还款的原因,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不能仅依据未还款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5.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未依约还款,但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创造还款条件的,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6.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取得贷款,但积极偿还贷款,不能以欺诈行为当然的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7.公司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其后的贷款行为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未实施欺诈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主客观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四、因果关系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六、贷款诈骗罪相关错捕、错判的国家赔偿案例
相关案例
郭某升被判贷款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郭某升身为集体所有制或者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本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虽在财务报表中对部分数字的申报有推算和虚假成份,但不影响其代表本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且此项贷款业务已由有关单位提供了并经银行确认为真实、有效的担保保证,郭某升亦最终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分别以现金形式或者以所购房产用作贷款抵押等方式用于了企业经营活动,而并非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及挥霍;贷款未能如期归还,确因郭某升等人对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致,但该公司始终表示将尽快归还贷款本息,且担保单位亦未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审被告人郭某升在向银行为本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过程中,确无个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及诈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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