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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范文及辩护重点

发布时间:2018-01-12 17:27:41 浏览:0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阿虎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林阿虎涉嫌构成盗窃罪有异议,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林阿虎与同案犯李瑶芬等人合谋采用欺骗方法让受害人相信其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受害人王志芳是在自愿情况下将钱财交给林阿虎,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林阿虎与同案犯李瑶芬等人合谋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就是她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受害人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并把财物占有控制权自愿交给林阿虎手上,林阿虎是在已经控制受害人财物情况下,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并不是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如果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盗窃罪,如果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占有控制下,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诈骗罪;纵观本案全部事实,最后当受害人把被调包塑料袋拿回去,李瑶芬事前有教林阿虎告诉受害人抱着塑料袋一直走回家,头不能回,嘴里要念叨老公平安,脑子想着老公平安,不要出车祸,等到家后才能找开;从这可以看出诈骗行为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中;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方法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让受害人自愿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目的就是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主客观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二、被告人林阿虎在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林阿虎在公安机关多次笔录可以看出,本案组织者策划者并不是林阿虎,而是同案犯李瑶芬,林阿虎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被同案犯李瑶芬召集参与诈骗犯罪,在本案诈骗犯罪活动中,是李瑶芬教林阿虎如何实施诈骗,林阿虎参与诈骗过程中所有花费都是李瑶芬开支的,林阿虎甚至对受害人被骗多少财物都不知情,受害人的被骗财物是由李瑶芬掌管,最后也是李瑶芬从受害人所骗财物中分给林阿虎1.2万元,从分赃结果来看,1.2

  万元还不到诈骗总数额15.6万元十分之一,综合林阿虎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林阿虎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林阿虎在此次犯罪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低,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有前科劣迹的人再故意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比较难以改造,只有对其科以较重的刑罚才有利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本案中,被告人林阿虎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因此在量刑时应有别于有前科劣迹的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林阿虎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阿虎在侦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能当庭认罪的犯罪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林阿虎对案件事实过程没有任何异议,只是对案件定性有异议,这只是对法律适用理解角度不同而已,不影响他的认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林阿虎应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林阿虎自愿退回全部赃款,并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诈骗罪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林阿虎表示愿意退回全部赃款,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通过自己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降低本案造成社会危害性,恢复被破坏社会关系,因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林阿虎自愿退回全部赃款,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这一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林阿虎此次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家中第三个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急需用钱,再加上同案犯李瑶芬动员他出来赚钱,因此林阿虎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应区别于为了自己吃喝玩乐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因此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阿虎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罪,但他在本案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以前也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轻,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林阿虎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福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辩护重点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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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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