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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的共犯认定标准及法规

发布时间:2018-01-15 09:57:45 浏览:0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间接故意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对方利用这些虚假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以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为宜。这是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肯定不可能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共谋,如果有共谋,就不可能只具有间接故意,而构成直接故意;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连片面共犯也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本来就是对共同犯罪的一种扩大解释,一般只能由单方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单方间接故意一般不成立片面共犯。 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对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如何处理?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
  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间接故意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对方利用这些虚假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以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为宜。这是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肯定不可能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共谋,如果有共谋,就不可能只具有间接故意,而构成直接故意;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连片面共犯也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本来就是对共同犯罪的一种扩大解释,一般只能由单方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单方间接故意一般不成立片面共犯。

  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对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如何处理?

  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对该行为的定性,实际上涉及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特定犯罪定性的刑法理论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如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特殊身份说等。主犯决定说认为,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还是保险诈骗罪应根据保方人员和投保人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特殊身份说认为,应视具体情况依照保方人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对各共同犯罪人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犯决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大体上由实行行为的性质决定,但是由于从不同的角度看,各行为人都有自己的实行行为,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考察共同犯罪的核心角色。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根据核心角色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定罪。

  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198条第1款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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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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