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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及诈骗罪名界限

发布时间:2018-01-18 14:33:27 浏览:0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金融诈骗罪的最新量刑立案标准有哪些?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5.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6.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名界限

  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手段上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其表现形式。诈骗行为,刑法理论表达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定义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说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二者法律后果却完全不一样。诈骗行为产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欺诈行为则产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三者的共同点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在于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非法集资则无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在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营利后归还资金。只要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集资款大部分不能归还或少量资金用于消费或挥霍,均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认定证券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证券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证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为其表现形式进行犯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造假行为;前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性质,后者则是破坏金融秩序,对于后者只要伪造、变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本罪,不管是否营利,是否使用。

  认定票据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票据诈骗罪时是应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界限。和前述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证券的区别一样。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为其表现形式。不同点亦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只要求有伪造、变造行为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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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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